3、灵活运用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政策、募集资金投向具体明确、改制基础工作规范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较强、市场前景广阔的拟上市企业,要按“一企一策”原则灵活把握和运用有关政策,尽量减少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4、坚持特事特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作为本级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明确专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开辟“直通车”,及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在争取上市时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以及需要税务、工商、劳动、质量监督、海关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证明等手续的,要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帐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并有针对性实施“一企一议”,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
三、建立企业上市的激励机制
5、设立市级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上市培训、拟上市企业数据库建设运行、兑现市级上市奖励等。该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金融上市办牵头另行研究制定。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本级支持企业上市的专项资金。
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或其他证券从业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后,市政府一次性给予30 万元人民币奖励。
企业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正式受理的,在取得有关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含境外上市)的企业,根据有关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股说明书,其募集资金的70%(境外上市50%)以上实际用于本市投资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70万元奖励。
上述各项奖励由市级财政统一支付,市及各县(市、区)财政按以下办法分别负担,年终结算:企业注册地在芗城、龙文两区的,由市、区财政各自分担一半;企业注册地在其它县(市)的,市级财政负担100万元,其余由企业注册地的县(市)财政负担。
6、“‘买壳’、‘借壳’上市企业总部迁回漳州的,比照前条第3款给予奖励。‘买壳’、‘ 借壳’上市且总部迁回漳州的企业,其首次募集资金实际融资额的70%(境外上市50%)以上用于漳州市域内项目投资的,比照前条第4款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