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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201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修〔2010〕8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集团,各房屋应急维修中心,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强化房屋应急维修的技术保障工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试行)(沪房管修[2009]1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组织领导修改为:“……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市房屋检测中心)等部门组成。市物业管理行政事务中心(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为具体办事机构。”
  二、将第五条响应机制的第二款修改为“上海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市监督中心”)代表市房管局,行使全市房屋维修监督指导职能;区(县)房屋应急维修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应急中心”)受区(县)房管局委托,行使区域内房屋应急维修的职能;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市房屋检测中心)为本市房屋应急抢修的技术保障部门,配合相关区(县)房管局做好房屋应急抢修的技术保障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受房屋所有人委托,行使管理范围内的房屋维修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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