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绥政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认真落实《黑龙江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黑政〔2008〕66号)精神,结合市情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靠科技、面向市场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突出防御重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综合防御能力。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城乡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能力。全市防减灾综合能力得到提升,大部分地区地震监测能力达到监测2.5级地震水平,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绥化市、安达市的地震监测能力达到监测1.5级地震水平。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程达到法律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结合泥草房改造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农村民居抵御震灾能力有明显提高。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救援能力覆盖全市。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基本建设抗震设防程序管理。各地应依法将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核准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批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或限制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的审批、验收。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负责项目审批、验收的部门,应按职责将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或办理审批、验收手续。
  (二)提高重要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1度的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增强公共服务设施抗震设防能力。各级建设、地震等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