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9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卫生厅(加挂“福建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
(三)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各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按规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本省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