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建设管理局在对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审查时,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要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否则,不予批准施工。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竣工时,要督促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六)市规划局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规划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七)市环保局负责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污染防治工作。
(八)市工商局负责对销售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有毒有害化学品,销售没有标明商品名称、产地和时间的有毒有害化学品,销售没有标明使用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应注意事项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九)市经发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阻碍职业卫生执法或暴力抗法的各类妨碍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经费,并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十二)市总工会负责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监督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目标管理。各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
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各级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职业病防治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和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并将结果通过媒体予以披露。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要继续完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