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市、区、街(镇)的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网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职业病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能。适当增加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落实职业病防治专职监管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网络。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四、工作职责
市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及其审查,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制定的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职业病防治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加强对建设项目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评价。
(四)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将劳动者的八项权利写进劳动合同中予以告知,并将就业前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