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⒋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⒈尘肺病防治。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强电焊烟尘的防护。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的小企业。
⒉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开展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
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开展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放射诊疗许可制度,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⒈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电焊工尘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锡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职业病的危险源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⒉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急需相关人才,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求。设立市职业病防治院(所),加强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职业病防治的研究。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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