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政府立法,为科学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八)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科学研究和编制201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以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出发点,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和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对台交流、推进体制创新等方面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反映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和经验制度化、法制化。
(九)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立法工作任务。对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正式项目和规章正式项目,起草单位要按照《
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加强领导,成立起草小组,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提供必要的立法经费等物质保障,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备选项目,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相应立法工作的开展,条件成熟的,按程序经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法制局沟通协调同意后,可适时将相关法规或者规章草案报送市法制局审查。
(十)注重科学立法,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继续坚持法规和规章草案文本在互联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以及规章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前登报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努力做到事理、情理、法理的有机统一,增强立法透明度。
(十一)抓好立法课题调研。根据201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按照《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课题经费开支管理规定》,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积极开展立法课题调研,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工作,按时报送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
(十二)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列入2010年法规或者规章修订的项目,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并将立法后评估与立法课题研究相结合,立法评估情况要作为下一步法规或者规章修订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行政执法,强化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