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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的意见


  三、自2010年4月1日起,修改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须知,新修订的与《规范》《无菌实施细则》《植入性实施细则》相关的企业自查报告将在我局政务网站(www.shfda.gov.cn)上公布,望申请企业予以关注,并按要求进行申请填报。

  四、为了更好地实施《规范》《无菌实施细则》《植入性实施细则》,针对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的不同要求,现场检查的不同侧重要求,要求企业在申请考核时将“首次注册”与“重新注册”分别申报,《检查结果通知书》也按“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分别出具。在2010年6月1日以后申请“重新注册”进行考核时,企业可将已经获得注册的产品合并一起申请按《无菌实施细则》《植入性实施细则》进行检查。

  五、对国家局《无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组织的必要条件的产品范围,除了已经明确的(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3.一次性使用输血器;4.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5.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6.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7.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8.一次性使用采血器)之外。还应当包含其他与注、输器具相当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如: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一次性使用负压采血器;一次性使用血液成分分离器等。

  六、对国家局《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在首次获准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在正式生产后6个月内进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复查的要求。企业应当在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后,将注册证复印件递交我局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出具资料签收单,我局将组织安排复查。

  七、对国家局《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未通过检查的生产企业可在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规定,我局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未通过检查”的企业,在6个月内将无法登录我局行政许可受理平台。

  八、自2010年4月份开始,我局培训中心将组织进行有关企业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具体时间安排,请关注我局政务网站(www.sh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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