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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控收款机后续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控收款机后续应用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9]7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解决税控收款机应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税控收款机抄报税方式,缓解办税厅排队压力。

  (一)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双定户,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实行电子申报的个体建账户、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再强制要求在申报环节按月抄报税控数据,改在发票验旧环节抄报税控数据并进行票表比对(最长不超过3个月)。已实行远程抄报的个体双定户及实行手工申报的个体建账户、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其税控收款机数据抄报方式暂不做调整。

  (二)上述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即发票验旧),同时抄报税控开票数据(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逾期未抄报税和发票验旧的,税控收款机将自动锁机,

  (三)上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仍应通过多元化方式按月申报缴纳税款(个体双定户缴纳定额税款)。

  (四)通过票表比对后,对开票收入超过核定收入的个体双定户应进行补充申报补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开票收入超过申报收入的个体建账户、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并补征税款,如超过申报期的还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上述具体操作事项要点见附件。

  二、加强后续管理,提高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质量。

  (一)2009年,省局不再下达推广户数的任务指标,各级国税机关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后续推广工作,对不适合税控收款机推广的纳税人(如未要求领购发票的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且能满足开票需求的一般纳税人,一年中极少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摊位式集贸市场内不具备税控收款机安装使用条件的纳税人),不应采取强制手段推广,其应开具的发票由税务机关(或指定的代开点)代开;对符合推广条件需要自开发票的纳税人,应积极引导,继续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力度。

  (二)各基层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未按时进行发票验旧和抄报数据现象的监管,对超过3个月未进行抄报税和发票验旧的,要及时督促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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