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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二)合理确定整合主体,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整合。整合主体矿山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山中产生;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要求,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各地还可将整合矿区内矿业权统一规划设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引进战略投资企业作为主体进行整合。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运用市场方式,实施整合,培育壮大矿业龙头企业。
  (三)严格整合要求,确保整合工作取得实效。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勘查开采主体,对于同一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应将探矿权进行整合,对于同一矿区同时有探矿权采矿权的,应走探采一体化道路,探矿权达到转采矿权要求并申请转采矿权时,要将探矿权与采矿权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整合后矿山矿区范围平面投影不得重叠,只能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严禁出现一证多井、非法挂靠等现象,整合后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技术水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必须达到有关规定要求,整合后矿山达不到有关要求的,不予审批发证,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简化证照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批准备案后,县市区政府下达矿山关闭整合决定,整合矿山与被整合矿山签订整合(处置)协议,发证机关公告注销被整合矿山及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矿区整合批准文件、地方政府下达的矿山关闭整合决定、被整合矿山注销证明、纳入整合的各矿山保有储量汇总核算证明以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通过变更矿区范围的方式将被整合矿山纳入整合主体矿山矿区范围,为整合后矿山办理为期两年的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2011年6月底以前完成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重新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及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或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可行性报告(内容包含开发利用、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等章节),申办其他相关证照。同一成矿区内几家矿山可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编制并共享一套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可行性报告,市、县发证矿山还可将储量核实报告和开发利用可行性报告合并编制。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两年内矿山未取得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实施适度优惠政策,调动参与整合的积极性。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探矿项目取得成效,具备转采矿权条件时,探矿权可与采矿权进行整合。对整合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州,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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