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港口局拟定的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港口局拟定的《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65岁以上老年人
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2010年4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的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
第三条 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的老年人应持有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敬老卡。离休干部、盲人和残疾军人等已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人员,仍可使用原免费乘车凭证乘车。
第四条 持有敬老卡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范围:本市全程票价在2元以下(含2元)的公共汽车线路。
第五条 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敬老卡。
第六条 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免费乘车老年人登记造册及敬老卡的申领、补办等工作。
第七条 敬老卡非人为损坏导致不能使用时,由制卡单位免费更换。
第八条 敬老卡因丢失或非质量原因人为造成不能使用需要补办的,应交纳磁卡工本费。
第九条 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时,应主动刷卡,接受司乘人员的查验,自觉遵守乘车秩序。
第十条 敬老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者收回,一年内不得办理,并作不良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