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做好清明期间文明祭扫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4月1日起实施,结合《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做好我市清明期间文明祭扫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着力改造提升全市市容环境,今年又明确提出继续奋战300天,在更大范围和更高水平上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文明祭扫是落实《规定》、提升城市环境面貌的具体体现,也是树立良好社会风尚、培养市民文明素质的具体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清明祭扫的管理、引导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政府牵头,部门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工作落实到位,做到处置及时妥当、措施得力有效,确保清明祭扫文明、安全、有序进行。
二、加强舆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要加大宣传力度,借助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定》,印发宣传材料,在城乡社区广泛张贴。要从净化市容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多视角,广泛宣传贯彻落实《规定》的先进经验和典型,积极倡导低碳、生态、文明祭扫活动。要认真落实党员、干部和共青团员文明举丧承诺制度,规范党员、干部和共青团员在丧事活动中的行为,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带头执行《规定》,带头革除丧葬陋俗,带头树立文明新风。
三、创新祭扫方式,丰富清明内涵
要深刻理解《规定》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认真把握群众对城市环境和清明文化的新期待、新追求,积极创新祭扫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文明祭扫活动。要继续扩大"都市文明、集体共祭"活动规模,将祭扫活动从注重实物祭奠向关注心理需求的方向发展。通过创新祭扫方式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净化城市环境,有效缓解群众大规模集聚、实地祭扫活动带来的人力资源浪费、交通拥堵、接待服务压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明确工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