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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湘办[2010]10号 2010年1月21日)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改革开放、服务困难群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确保实现全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目标,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迫切需要,对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一)积极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帮助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涉及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当前要围绕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返乡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做好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刑事指定辩护工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和代理,维护其诉讼权利。
  (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根据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资源状况、法律援助提供能力等实际情况,各地可适度放宽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可参照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之外,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受到损害请求侵权赔偿,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侵权赔偿,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种子)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因农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等,均可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新的政策和立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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