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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估[2009]587号)


各出资企业:

  现将《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精神,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现就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交流沟通。企业发生需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应在评估机构正式进场时,将被评估企业及评估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出资企业,由出资企业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市国资委。对于评估过程中的重大、重要信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及方式逐级反馈出资企业和市国资委。

  各出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要求,做好评估项目数据分析工作。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本单位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统计表(详见附件一)。

  二、完善中介机构选聘办法。严格执行市国资委关于中介机构选聘的相关规定,一般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定年度内的候选评估机构。候选评估机构名单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下属企业一般应在出资企业确定的候选范围内选择中介机构。

  企业在2009年6月1日之后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评估项目,由出资企业、委托单位、被评估企业,根据《国资委系统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详见附件二)的要求,对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出资企业汇总后,及时传送市国资委。

  三、提高评估报告审核质量。出资企业要认真组织评估报告的审核,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整合内部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法务监察等部门以及监事会等相关专业力量,共同进行评估报告审核。重大项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实行内部会审,对其中涉及范围较广、比较复杂、确有疑难的项目,还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其他评估机构专业人员等参与评估报告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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