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购买住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0〕6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局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购买住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购买住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根据国家、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购房范围与房屋标准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市场化运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普通商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水、电、暖等生活设施齐全,室内设施设备完好,房屋产权清晰、无纠纷、无债务的,均在市政府购买住房范围之内。
二、购房资金来源与额度
(一)购房资金来源。中央和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购房资金额度。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保障资金筹集以及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城市住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购房原则与购买方式
(一)购房原则。政府购买住房坚持现房优于期房,集中与分散购买相结合,直接面向产权人,实行政府采购、按质论价、公开招标、低价优先的原则。
(二)购买方式。政府购买住房采取售房单位自愿报名、自行报价,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综合汇总、现场查验,剔除报价偏离市场价格或房屋状况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综合排序,逐次选房的方式;初选房源报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通知售房单位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中标通知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办理交易过户和资金结算手续,由市财政部门将购房款直接拨付给售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