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2010〕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日


  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按照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总体部署,为落实全省统筹城乡发展试点任务和促进本溪旅游支柱产业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1〕3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建设任务的下达、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组织工作;受市政府委托,承担部分集体土地上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两侧、国道及省道两侧各15米,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内为生态环境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基本范围;重要路段、重要景观节点等依据规划设计确定。
  第五条 生态环境建设主要包括道路两侧绿化建设、园林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美化、“六乱”(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挂、乱画)治理、城市亮化、交通标识、道路标志、公交站点、山水自然景观、重要人文景观视觉通廊的预留等。
  第六条 道路两侧国有土地上的环境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搬迁,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用地;道路两侧集体土地上的环境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道路两侧集体土地、林地、耕地,按照《关于印发〈本溪市公路两侧公共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10〕5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