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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颁布实施,是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行政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这项工作关键在领导,责任在政府,根本靠制度。因此,市、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把依法行政落实到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强化责任意识,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评查与监督机制,使依法行政工作平时有人管,出现责任有人查,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健全,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保证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运转,努力向《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迈进。为此,为抓好《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贯彻落实,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几点意见: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丹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丹政发〔2006〕21号)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把推动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为当前,乃至今后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并按照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分工,认真组织落实。

  二、明确机构,落实责任。《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机关。考核具体工作有本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因此,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作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推动本辖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具体承担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指导、考核落实工作。市、县(市)区政府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也要明确工作机构,分清责任,把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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