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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2010)
4.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办法
》第
五十四条
中“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5.《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
三十二条
。
6.《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
四十三条
。
7.《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
三十三条
。
8.《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第
二十一条
。
9.《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
二十六条
、第
三十一条
。
第
[1]
[2] 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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