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牛河梁遗址的日常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牛河梁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重点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予以公布。
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和重点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由朝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
第八条 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实施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九条 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遗址景观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和攀登;
(二)违反有关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拍摄;
(四)损坏保护设施;
(五)其他损害遗址景观的行为。
第十条 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产生污染环境的项目。对现存污染环境的设施,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限期治理,清除污染源。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请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种植绿化植物的地点和类别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二)禁止在遗址点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
(三)禁止在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外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
(四)实施遗址抢救和维护工程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经过科学论证,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文物考古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牛河梁遗址的考古发掘和科学研究工作,完整揭示其历史价值。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牛河梁遗址建设成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利用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传、展示牛河梁遗址的历史价值和风貌。
第十五条 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居民搬迁,并予妥善安置,减少保护范围内的居民数量。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当地的移民工作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