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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组织我省企业参加“2010台北光电周”的通知

  二、 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出生日期。


  代辦旅行社


  


 


  註冊
  編號


  


 


  公司及負責人戳記




  本局局本部:臺北市廣州街15號             電話:(02)23899983
  臺中服務處: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1樓        電話: (04)22549981
  高雄服務處: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1樓         電話: (07)2823740
  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371號7樓           電話: (038)338029
  金門服務站:金門縣金城鎮賢城路3號莒光山莊      電話:(082)323701
  馬祖服務站:馬祖南竿鄉福澳村135號福澳港候船大樓二樓 電話:(0836)23736  條 碼 編 號 請 勿 污 損
  ◆本局網址為:http://www.immigration.gov.tw  ◆電子郵件信箱為:boi@ms1.immigration.gov.tw  請多加利用
  表單編號:QW2701-03

申   報   事   項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應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未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曾任職於                           

□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黨務、行政、軍事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現任職於                           

申 請 事 由

(代碼)

社 會 交 流

探親(03)

奔喪(35)

團聚(53)

探病(64)

運回遺骸骨灰(76)

探親(77)

進行刑事訴訟(78)

兩岸會談或專案活動(81)

隨行駐華(87)

飛航任務(88)

專案許可(95)

公法給付(105)

隨行團聚(133)

大陸船員(135)

接待

單位

 

地 址

 

電 話

 

負責人

 

注意事項

一、    本申請書由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親自據實填寫,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者,得撤銷其入境許可,並限期離境。由在台親屬委託他人代為送件時,應檢附委託書。

二、    申請人來台期間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並依限離臺,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文 教 交 流

宗教活動(09)

文教活動(79)

傳習民族技藝(81)

大眾傳播活動(83)

衛生活動(91)

環保活動(94)

法律活動(99)

體育活動(102)

地政活動(112)

營建活動(113)

公共工程活動(114)

學術科技活動(115)

學術科技研究活動(116)

消防活動(119)

社會福利活動(129)

大陸地區

居民身分證影本資料

經 濟 交 流

商務活動(金,馬)(16)

產業交流活動(82)

經貿活動(89)

交通事務活動(90)

農業活動(92)

財金活動(93)

勞工交流活動(106)

產業科技活動(117)

產業科技研究活動(118)

履行契約(126)

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127)

消費者保護活動(130)

國際性會議(136)

以上所填內容,俱屬事實,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願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          簽章  代申請人        簽章

核轉單位簽註同意與否意見及簽章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處 理 意 見

 

 

商 務 活 動

商務訪問(139)

商務考察(140)

商務會議(141)

演講(142)

商務研習、受訓(143)

履約服務活動(144)

參加商展(145)

參觀商展 (146)

備  註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文號

機關名稱:

文號:  年  月  日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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