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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鲁卫办[2010]19号文件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鲁卫办[2010]19号文件的通知
(淄卫办字[2010]38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现将《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的通知》(鲁卫办[2010]19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卫生厅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更好的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

  二、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有关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修订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各区县卫生局要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并将专项检查情况于2010年4月底前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将对各区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卫生局要及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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