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预警
根据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制定教育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相应级别的控制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潜在公共危机的分级,教育系统做出相应级别的响应。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3基本应急程序
配合卫生专业部门的操作程序进行。
4.4指挥与协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由应急组织机构协助各级政府突发事件指挥部和卫生专业处理机构处理教育系统的突发事件。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对救治患者和应急处理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告财政部门。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有贡献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因参与应急事件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2社会救助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因突发事件致病的贫困师生员工的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得到及时救治;并争取社会救助。
5.3调查和总结
应急处理工作完成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在地有关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调查总结,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对较重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由市教育局对全市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总结,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
6.保障措施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设置卫生室(校医院、保健室)和按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学生人数比例配备医务人员。
6.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按照基层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对卫生室(校医院、保健室)布局、设施与条件进行调整和改善,加强卫生室(校医院、保健室)网络建设,增加必要的医疗设备,以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