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建住房〔2006〕294号)文件的要求,申请延续原资质未获核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不予延续许可决定做出之日起至资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核准相应资质等级;逾期不申请核准相应资质等级的,再次申请时,按新设立的机构对待。未申请资质延续或被撤回(销)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重新申请核准资质的,按新设立的机构对待。
(五)严格资质证书管理。各地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管理,严格查处房地产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等行为。
四、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活动
(一)二级、三级及暂定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类似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联络点(站)”等机构。
(二)分支机构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三)在我省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我厅备案。我厅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六)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七)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八)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我厅备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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