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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

  5.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升级或延续的,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出具初审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我厅核准。
  (二)关于资质变更。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根据具体变更事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提交资质证书正副本、房地产机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或合伙制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协议、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具体参照我厅行政许可指南),填写《房地产估价机构变更登记表》,经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厅核准。申报材料盖章的要求参照前述关于资质申报的规定。
  三、关于我厅核准审核及处理
  (一)在参照我厅行政许可指南中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申报资料、办理程序、工作期限等基础上,对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的,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的规定,重申随机抽查申报机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二级及以下资质升级或资质延续,其随机抽查的估价报告由我厅组织专家评审,估价报告抽查评审办法将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的相应规定和办法另行制定公布,估价报告抽查评审程序将增加行政许可审查核准5个工作日。对抽查估价报告不合格的申报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的有关规定,不予核准许可,并由我厅政务办理中心房地产核准办事窗口反馈有关信息,我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对申报机构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的具体工作委托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承办。
  (二)抽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将从申报机构上报的、与申报材料同时申报的电子软盘(含机构诚信档案等)3年房地产估价业绩目录中随机抽取,并由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发出《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审查)抽取估价报告通知》,估价机构按上述通知要求报送被抽取的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三)申报资质核准的机构必须提供与申报材料同时申报的电子软盘(含机构诚信档案等),并确认完整。对不据实申报反映房地产估价业绩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或瞒报、漏报的,或逾期提供和不提供随机抽查抽中的估价报告的,将直接判定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不合格,不予许可相应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资质所需的电子软件(信用档案等),请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联系购买,或与我厅行政务办理中心房地产核准办事窗口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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