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初审意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初审职责,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进行审查,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并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表》中注明。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有特殊事项的需专函说明。
(四)规范执业兼职。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与行政和事业单位脱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中兼职任职,或将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注册证、注册专用章等出借给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和从业,审核中一经发现,应按照《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和《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明确初审管辖。县(市)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资质(二级及以下资质,以下同)的由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意见和机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资质的由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六)及时报齐申报材料。严格遵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报我厅政务办理中心。我厅在确认申报材料齐全,包括申报材料需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对、同时申报材料的电子软盘(含机构诚信档案等)齐全后,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二、调整和规范申报事项
(一)关于资质申报(含资质申请延续申报)。可参照我厅行政许可指南中所列的“申报资料”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作如下调整:
1.将提交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调整为提交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在领取新证时提交。但申报时资质已经到期的,则应提交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
2.对提供的复印件需与提供原件核对,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核对无误”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
3.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请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系统上填写《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表》,并下载打印。
4.申请一级资质延续的,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厅申报,初审后由我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