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按时上报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报告的通知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
自2009年1月以来,按照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各公司广泛组织开展了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目前,各保险公司的自查工作已全面进入自查整改和总结阶段。6月1日起,保监局将逐步开展自查情况的抽查工作。按照中国保监会《
关于做好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总结整改阶段工作的通知》(保监厅[2009]34号)要求,现就按时上报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报告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上报范围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地市中心支公司(分公司)
二、 上报时间
自查报告要由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发,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局。
三、 报告内容
各公司自查工作报告至少要反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详细报告公司的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各公司在自查报告中要详细报告本公司自查范围、自查科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以及具体的自查方法等内容。
二是要如实报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中要注明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了哪些问题,存在哪些违法违规行为,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分别是谁,要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量化描述,注明违法违规问题所涉及的金额。
三是要认真报告公司的整改和处理情况。报告处理情况时,要具体到对哪些机构、哪些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做出了什么样的处罚,处罚措施是否已经落实到位;报告整改措施时,要注明调整了哪些会计科目,金额是多少,是否反映在了公司的会计报表当中;哪些问题还没有整改,原因是什么,下一步将如何落实整改措施等。
四是要报告对查出的问题应承担责任、但已经离司的高管和业务人员名单和应负责任。
五是要按照填制要求,如实填报《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统计表》,不得漏报、瞒报报表内容。
四、相关责任
对形式、内容不严格按照要求全面反映公司自查自纠工作的报告,我局将退回公司并要求其重新报送。对逾期不报的公司,我局将视同为没有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列为重点抽查对象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