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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给予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对紧缺的高技能人才予以职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投入,依托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大型企业等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等要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

  第四十条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劳动者等人员,初次通过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鉴定机构就减免部分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峡库区移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移民培训补助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质量考核。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一)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四)三峡库区移民;

  (五)城乡残疾人员;

  (六)未安排工作的城镇复员退伍军人;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一年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形成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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