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5号)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已于2010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2010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实施促进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促进就业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