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药品。
9、供货价格高于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公布的采购价格。
10、未及时按市物价局批准的项目和标准交纳报名费和服务费。
11、进行非法促销、商业贿赂等活动,向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三)药品经营企业(含自行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一是应具有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配送能力,不论医疗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大小,均应按合同承诺的配送范围保证直接配送到医疗机构,不得再次委托其他经营企业进行药品配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二是应按照公布的《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上注明的产品信息、质量标准、采购价格及时、足量向医疗机构提供合格药品。按照实际送货及医疗机构回款等情况,及时进行网上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到款确认等操作。
三是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有义务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有关当事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挂网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取消该企业本轮集中采购活动的配送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参加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
1、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的,被投诉二次或以上。
3、不供货,除国家有关部门宣布停止或暂停生产的品种外(以相关管理部门公告为准),被投诉一次,经核实确因经营企业原因造成的。
4、提供与《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注明的产品信息和质量不符的药品。
5、供货价格高于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公布的采购价格。
6、不按实际情况在网上进行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或到款确认等操作。
7、进行非法促销、商业贿赂等活动,向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四)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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