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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3、擅自采购非中标(入围)药品替代中标(入围)药品;不按规定程序选购、检查和验收药品;未按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公布的药品采购价进行采购和结算。

  4、不通过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完成采购交易;不按规定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5、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资料;恶意或虚假订购药品。

  6、在签订合同、采购药品和后期回款等药品采购过程中以单位(包括科室)或个人名义收受回扣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二)药品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具有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生产供应能力,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按照《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注明的药品信息(包括产地、规格、质量、价格、包装、有效期等)向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合格药品。

  生产企业中标(入围)药品品种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代理配送,其配送范围应覆盖全市所有医疗机构。不论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数量、金额大小及路程远近,生产企业应(或要求所委托的经营企业)按照合同及时、足量供应。如果被委托企业不能完成配送任务,需要重新委托另一家医药企业配送的,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但不得提高药品的采购价格。

  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挂网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取消该企业违规品种或所有品种本轮的集中采购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该品种或该企业所有品种参加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

  3、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公平竞争。

  4、每一中标(入围)药品品规所委托的经营企业(或自行配送)配送范围不能覆盖全市医疗机构。

  5、不按照《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注明的产品信息、质量标准、采购价格提供药品。

  6、不足量供货或不及时供货,被投诉二次及以上。

  7、不供货,除国家有关部门宣布停止或暂停生产的品种外(以相关管理部门公告为准),被投诉一次,经核实确因生产企业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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