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由卫生部门牵头,纠风、发改(物价)、食药监、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药品采购各方当事人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履行合同、价格执行情况及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药品集中采购行为规范
(一)医疗机构
一是应保证本单位药品集中上网采购所需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临床所用药品,应从入围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处按网上采购价,通过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在《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选择采购品种,并按照《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有关规定合理选择、验收、储存、使用《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药品。
二是根据本单位药品使用情况编制采购计划,与入围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为一年。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可以签订追加合同,并严格按照《
合同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逾期未回款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是有义务向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药品采购资料。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所在地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举报。
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挂网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1、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
2、不按照规定要求与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不按合同约定的回款时间及时回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