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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10〕112号)


各普通高校、市州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7号)要求,为切实履行好教育部门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

  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大学生的成长与成才,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大局。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工作,对促进绝大多数毕业生及时就业、保障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各高校、市州教育局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和良好局面。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就业工作 “一把手工程”

  各高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学校的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分解到各个院(系)、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确保就业指导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严格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号)要求,落实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职数,确保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不少于全校年度总学费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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