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市区视导及县级政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湘政教督[2010]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了认真做好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市区视导及县级政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根据《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及有关督导评估考核方案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湖南省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市区视导及县级政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湖南省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
教育强县市区视导及县级政府职业教育
督导评估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第二轮“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市区视导及县级政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确保督导评估考核客观准确,收到实效,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督导评估考核的组织领导
1.成立督导评估考核领导机构
各市州应成立督导评估考核领导机构,由党政领导及党委组织部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督导评估考核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①领导督导评估考核工作,研究制定督导评估考核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②协调处理督导评估考核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③听取督导评估考核情况汇报,审定督导评估考核结论;④研究督导评估考核结果的运用,作出奖惩决定。
督导评估考核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两项督导评估考核”、教育强县市区视导及县级政府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兼任。
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在其统筹领导下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2.组建督导评估考核组
实施督导评估考核时,应成立专门的督导评估考核组,必须有党委组织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同时挑选公道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教育管理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威望较高的同志担任评估考核组成员。评估考核组成员以各级督学和教育督导评估专家为主,同时可吸收有关部门领导、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按照教育经费、发展环境、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发展水平五个方面的评估考核要求,分别安排合适人选。评估考核组成员及其担负的评估考核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评估考核组成员与被评估单位或被考核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