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每年度评选工作结束后,对获奖个人、单位颁发证书、奖金、奖牌。
六、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重庆市建设创新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选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一条 异议的处理意见报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奖牌,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七、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