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同一内容的科技成果已获国家或重庆市科技奖励,不能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
第二十九条 经评选未授奖的项目,如果该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五、评选及奖励
第三十条 符合评选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评选范围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选。
第三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奖励委员会组织相应学科(专业)评选组进行初评,并给出初评意见,提出推荐奖励的项目或人选。
第三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评选组的初评意见,对推荐的奖励项目或人选进行综合评选,审定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或人选提出的异议,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选组以会议评选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评选意见。评选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选,在初评结果的基础上,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选结果。
(三)奖励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选组的评选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四)建设成果创新奖的一、二等奖及科技地产创新奖,应当由到会奖励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建设成果创新奖的的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实行回避制度,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选组的委员参加当年的评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