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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关心建设领域科技发展,热心于建设科技奖励工作;
  (二)熟悉本行业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向,并具备综合判断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
  (四)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选组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选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四、申 报

  第二十四条 符合评选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评选范围的,均可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每年的申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提交的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成果创新奖
  (1)技术发明项目类应当提交:《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书》,发明专利证书或查新报告,应用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2)技术开发项目类、社会公益项目类,软科学项目类应当提交:《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书》,鉴定证书,应用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3)推广应用项目类应当提交:《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书》,经过国家(或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或技术鉴定,应用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4)重大工程项目类应当提交:《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书》,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文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适用技术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科技地产创新奖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书》,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文件,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国家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证书或文件,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及项目相关图片资料(按A3纸规格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其中的图片另存一份jpg格式文件,其分辨率不低于600dpi),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先进适用技术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能申报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
  第二十七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列顺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申报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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