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学术水平,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明显创新;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明显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明显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科技地产创新奖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项目通过国家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获得“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星级(A级)住宅”、“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等称号,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获奖项目应当是在建筑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等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工程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对引导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房地产业技术进步和住宅产业现代化具有积极示范作用的房地产项目。
三、评选机构
第二十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建设领域知名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组成人选由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任期三年,奖励委员会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创新奖项目的评审;
(二)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选工作需要,可分别或合并设立学科(专业)评选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创新奖的初评工作。
学科(专业)评选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选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中聘请学科(专业)评选组的委员。学科(专业)评选组组长原则上由奖励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选组委员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