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建〔2010〕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工作,根据《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渝建发〔2009〕71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评选工作,保证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评选质量,根据《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渝建发[2009]71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申报、审查、评选、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申报、审查、评选和授予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是授予个人或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六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授予在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园林绿化、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 评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活动中,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并完成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