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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等16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局需印制的文件、资料、表格等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印刷厂家由厅办公室选定,一般情况下必须到选定的厂家印刷,印刷成本由厅办公室核定,在预算中控制支出。
  各处室、局印刷文件、资料时,应填写《印刷通知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印刷。
  九、财务监督
  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厅机关财务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的日常监督。
  十、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请示报告卡

领导批示:

 

厅领导:

我们组织草拟了《工作规则(送审稿)》等15个规章制度。现将文稿呈上,请予审示。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29日18:00前反馈厅办公室。

  

厅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单位

办公室

承办人

陕海明

联系电话

3046180

单 位

意 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山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取得,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及接受捐赠、赞助等渠道所形成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并符合规定标准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包括的范围是: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都属固定资产的范围。单价未达到以上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类:
  第一类 房屋建筑物;
  第二类 一般设备;
  第三类 专用设备,包括医疗设备,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 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博物馆、展览馆和文化馆中的文物和陈列品。
  第五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确定。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确定;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可按照估价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其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先按估价记账,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进行调整。固定资产原有价值一经确定,除会计制度规定的以外,不得随意调整。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和调出。领用固定资产,应填制领用凭证,由处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使用固定资产要注意维护,责成专人保管,并明确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
  调出的固定资产,原则上是要经过资产评估,实行有偿调拨。房地产的转移,交易及实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经厅领导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外借的固定资产,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由借用单位领导、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借出单位经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同时,双方单位应约定归还日期。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报废:固定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需报废的,单位有关人员签章,按照有关程序报财务资金管理处和省财政厅批准报废。
  报损:如因有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损失,应报经财务资金管理处和省财政厅批准;如因人为事故造成损失,应当查清原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属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及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其它固定资产调拨、转让及其报废、报损等,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资金管理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调拨、转让及其报废、报损等,由财务资金管理处审批。
  房屋建筑物的报废,应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权威性鉴定意见。
  第九条 厅机关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其职责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固定资产,按期办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卡,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
  (一)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以及由其带队的省委、省政府综合性检查、考核、督查、调研工作组;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以及由其带队的综合性检查、考核、督查、调研工作组;
  (三)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专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工作检查、考核、督查、调研工作组;
  (四)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原副部级以上领导离退休后来晋考察的老同志;
  (五)兄弟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副厅(局)级以上领导以及由其带队的考察团组;
  (六)需要接待的其他公务活动。
  二、接待分工
  接待工作原则上按级别对等接待和对口接待。厅(司、局)级及以上人员以及由其带队的团组由厅办公室统一接待,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厅(司、局)级以下人员以及由其带队的团组由对口处室、单位按照对等原则负责接待,必要时,办公室可派员协助。
  三、接待程序
  (一)厅办公室负责全厅的各项日常公务接待管理工作。
  (二)凡需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安排的公务接待活动,相关处室、局事前要填写《公务接待通知单》,将被接待来宾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到离时间、来晋事项填写清楚,拟出接待方案,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审批。
  (三)凡大型活动、会议及接待规格较高、时间较长、内容较多、涉及处室较多的公务接待要由厅办公室协商制订接待计划,经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
  四、接待标准
  各类接待活动要坚持统一管理、定点接待的原则。
  (一)住宿和餐饮标准
  1、副省(部)级及以上人员。住宿:安排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宾馆,住大套或普通套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用餐:在太原市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在其他市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在县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
  2、司(局)级人员。住宿:安排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宾馆,住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不超过300元。用餐:在太原市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在其他市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在县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3、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宿:安排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定点宾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用餐:在太原市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在其他市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县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
  (二)宴请及工作餐标准
  1、属于接待范围的来宾在晋活动或工作期间,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宴请一般安排在机关指定的地点或来宾下榻宾馆餐厅。除宴请外,安排自助餐。
  2、宴请省(部)级人员每人每次18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次16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次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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