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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等16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按照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党支部(党委)为单位具体组织,要制定出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明确学习内容和研读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根据上级安排,处级干部要分期分批地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接受培训,一般干部要认真参加厅机关统一组织的集中辅导、研讨、座谈等形式的学习活动。
  四、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时间一般确定为每周二、五下午,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倡导“学以致用”,对于重点内容和重点研讨题目,必要时写出心得体会和论文
  五、实行集中学习考勤制度,要求干部的参学率达90%以上。如在集中学习时间内不能参加,一般干部要向党支部(党委)书记请假,处级干部要向机关党委请假。
  六、完善基础工作,做到“三簿”齐全。即:有签到簿,集中学习实行签到;有记录簿,由专人作学习记录;有笔记簿,做好个人学习笔记。
  七、学习要建立考核制度。把干部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和依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文处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 23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文办理

  第一条 凡发送我厅的公文(包括正式文件、信函、电报等),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签收、登记,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从网络传输,紧急公文或带有密级的公文,填写《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卡片》,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厅长、副厅长或其他厅领导批示,交有关处室、局、单位办理。
  第二条 公文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局、单位的,应明确主办处室、局、单位。紧急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在呈请厅领导批办时,视情况可复印承办处室、局、单位。
  第三条 承办处室、局、单位应按厅领导批示意见,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地办理公文。对紧急公文和重要公文,应确定专人负责,在限期内办理;涉及其他处室、局、单位业务的,应主动联系、协调,共同办理。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注明办理情况、办结日期和承办人姓名,把公文原件和有关材料一并交办公室归档。
  第四条 对送厅领导批办,交处室、局、单位承办的公文,办公室专人负责催办,以防延误和漏办。

第二章 行文规则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我厅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第六条 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示、报告,向各市印发重要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行文。属于规范性文件,在送厅办公室审核前,须经法规处按程序审核备案。
  第七条 召开全省性会议的通知,向各市印发一般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向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答复问题和审批事项等,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八条 我厅内设职能机构,除办公室外,其他处室、局、单位均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与相应部门、单位联系工作或对本系统业务进行具体技术指导,可以信函的方式行文。
  第九条 我厅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下一级人民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条 我厅向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一条 我厅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部门的,应当以抄送的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部门。
  第十二条 我厅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 除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我厅一般不向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
  第十四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我厅“请示”、“报告”或报送“意见”,按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文种类

  第十五条 制发公文,应根据行文目的、性质、以及我厅工作职责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选择正确的公文种类。
  (一)通知
  适用于我厅批转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文,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
  (二)报告
  适用于我厅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有关询问。
  (三)请示
  适用于我厅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求指示、批准。
  (四)批复
  适用于我厅答复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请示事项。
  (五)意见
  适用于我厅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决定
  适用于我厅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七)函
  适用于我厅与不相隶属部门或单位之间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八)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九)通报
  适用于我厅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十)通告
  适用于我厅向社会各有关方面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事项。
  (十一)公告
  适用于我厅向社会各界宣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六条 我厅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成文日期、印章、附件、主题词、抄报机关、抄送机关、印发机构和日期等部分组成。根据公文处理的需要,还应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人、附注等。
  (一)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在前面。我厅发文机关标识:
  正式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
  信  函: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我厅发文字号:
  正式文件:晋人社厅发+〔年份〕 +序号
  晋人社厅字+〔年份〕 +序号
  晋人社党组字+〔年份〕 +序号
  晋人社任字+〔年份〕 +序号
  晋人社干字+〔年份〕 +序号
  晋人社职字+〔年份〕 +序号
  晋人社办发+〔年份〕 +序号
  晋人社办字+〔年份〕 +序号
  信  函:晋人社厅函+〔年份〕 +序号
  晋人社办函+〔年份〕 +序号
  以上发文字号中,冠以“厅发”、“办发”的用于下行文;冠以“厅字”、“ 办字”的用于上行文或平行文;冠以“党组字”的用于印发厅党组文件;冠以“任字”的用于人事任免;冠以“干字”的用于报请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冠以“职字”的用于职称评聘。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用全称;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序号按不同发文机关代字分别编排。
  (三)以处室、局名义发函,统一使用厅信函格式。发文字号为“晋人社+处室代字+函+〔年份〕+序号”。
  人事处代字为晋人社人函、政策研究室代字为晋人社政函、法规处代字为晋人社法函、信访接待处代字为晋人社信访函、规划统计处代字为晋人社规统函、就业促进处代字为晋人社就函、人力资源市场处代字为晋人社市函、军官转业安置处代字为晋人社军转函、职业能力建设处代字为晋人社职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代字为晋人社专技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代字为晋人社事业函、农民工工作处代字为晋人社农工函、劳动关系处代字为晋人社劳函、工资福利处代字为晋人社工资函、养老保险处代字为晋人社养函、失业保险处代字为晋人社失函、医疗保险处代字为晋人社医函、工伤保险处代字为晋人社工伤函、农村社会保险处代字为晋人社农保函、财务资金管理处代字为晋人社财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代字为晋人社基函、调解仲裁管理处代字为晋人社调函、劳动监察局代字为晋人社监察函、省外国专家局代字为晋人社外专函、公务员职位管理处代字为晋人社公职函、公务员考试录用处代字为晋人社公录函、公务员考核奖惩处代字为晋人社公考函、公务员培训教育处代字为晋人社公培函、机关党委代字为晋人社机党函、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代字为晋人社离退函、纪检监察机构代字为晋人社纪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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