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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等16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十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原则上要召开政府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专家参加的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十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规处审查并提出意见。依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负责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记。
  二十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配套制度。设立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十六、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强化执法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二十七、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政策、厅务会研究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它事项,通过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重大政策法规出台、重点工作进度、重点活动开展,及时予以发布。各处室、局、单位公开发布新闻和信息资料,以及代表厅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需经政策研究室审核,并报请厅领导批准。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三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一、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二、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消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三、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三十四、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厅领导应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的要求,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各处室、局、单位要认真承办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十五、建立健全工作督察制度。对省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的批办转办件,省人民政府交办件,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委、办、厅、局)会办件,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以及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厅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按时落实。
  三十六、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廉政建设

  三十七、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各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年底要向厅党组、驻厅纪检组长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十九、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日常办公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和会议承办制度,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实行厅党组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处级干部会议、全体党员干部大会、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全省综合性工作会议。
  四十二、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因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精神;研究确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以及涉及全局的其他重要工作;研究厅机关自身建设、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等事项,讨论决定有关人事问题和需要厅党组会议研究的其它事项。
  党组会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承办,并负责做好记录、整理、传阅、存档等工作。
  四十三、厅务会由厅长、副厅长、驻厅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厅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监察室、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指示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重要会议精神、工作部署;讨论审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关系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文件;审议须向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及相关汇报材料;审定工作计划、通报工作情况、部署重要工作;审议厅领导在综合性会议上的讲话或发言稿,审议代省委、省人民政府起草的重要文件送审稿;研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业务问题;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厅务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确有特殊事项适时召开。各处室、局、单位拟提请厅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审核,送厅办公室汇总,报厅长审定。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承办。
  四十四、厅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厅长或副厅长召集。会议主要任务是召集有关厅领导,相关处室、局、单位负责人,邀请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政策措施,协调工作,研究专项业务。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承办。
  四十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会议由厅长主持召开。会议计划和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由政策研究室负责,有关处室、局、单位配合。
  四十六、厅长或厅长委托分管厅领导,每年召开若干次全省性专业会议(含活动)。会议计划应在年底前提出,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所需经费及来源等,会务及材料由相关处室、局、单位承办,厅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四十七、党组会、厅务会审议的议题,有关单位要在会前认真准备。涉及多个部门的业务,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要正式打印并提前送发参会人员(人事任免件除外)。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厅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四十八、各处室、局、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召开面向全系统的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方案报送厅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厅领导批准。
  四十九、要精简会议,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省性会议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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