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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等16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等16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4号)


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劳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经厅领导审定,现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及《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管理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印管理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保密工作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急值班工作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财产、物品采购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等16个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施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向厅办公室反馈。

  附件:16个工作制度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16个工作制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制度目录

  1、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
  2、中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理论学习制度
  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办法
  5、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管理规定
  6、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印管理办法
  7、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8、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9、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闻发布办法
  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保密工作制度
  11、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12、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1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财产、物品采购办法(略)
  15、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16、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发[2008]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人社部发[2008]5号),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全面履行部门职能,努力开创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要求是: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劳动监察和信访仲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及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实践、开拓创新,执政为民、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清正廉洁,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要按照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努力构建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

第二章 岗位职责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全面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副厅长、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
  七、副厅长、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处理分管工作。副厅长、驻厅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厅长报告。
  八、厅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他厅领导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代管。
  九、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劳动监察局,厅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局、单位)在厅长和分管厅领导领导下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日常工作按职责处理,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管理职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各处室、局、单位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协同配合,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职能

  十、认真履行促进就业的职责,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十一、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统筹,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推进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十二、健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和监管,形成机关、事业和企业人员合理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十三、统筹机关、事业、企业人员管理,完善公务员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建立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十四、强化人才服务,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工作,建立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十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科学决策

  十六、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改革方案、人事任免、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厅党组会或厅务会讨论决定。
  十八、提交厅党组会、厅务会审议的决策事项,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应与相关部门充分会商基本取得一致;涉及市、县和企业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同时,积极了解参考其他省市相关决策。
  十九、规范性文件提交党组会或厅务会审议前,分管厅领导应召集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及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讨论、修改,并报请厅长审签同意。
  二十、各处室、局、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厅党组或厅务会确定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有关职能处室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职责分工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二、协助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和部颁规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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