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22号)
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拟订的《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要求,我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规划项目陆续建成投产投运,抓紧做好竣工验收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重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管理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全面评估重建项目、总结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是改进和完善建设过程中不规范环节的有效途径,是确保把党和国家对灾区群众的关心落到实处的需要。为了规范和加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确保恢复重建项目尽早发挥效益,根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
(一)《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 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的通知》(陕政发〔2008〕5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四个重灾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的通知》(陕政发〔2008〕6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卫生系统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首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1号)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