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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0〕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促进我省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精神,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

  (一)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同精神财富。我省是一个少数民族分散杂居的省份,有回、满、藏、蒙古等54个少数民族分布在全省各地,80%的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在西安、宝鸡、咸阳、汉中、安康等市,全省少数民族人口共有20余万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生产生活中,我省各少数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和陕西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省十分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长期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各少数民族节日及风俗习惯得到有效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大力弘扬,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日益繁荣,对外文化交流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提高各族人民群众文化素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看到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不断进步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在公共文化建设投资中所占比例较小,基础条件较为薄弱,人才相对缺乏,服务水平不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因此,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繁荣,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战略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加以推进。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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