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第47次市长办公会议要求,为高质量完成我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以下简称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重点专项规划编制部门
重点专项规划共63个。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政发〔2005〕2号)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点专项规划36个,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的重点专项规划27个(具体规划名称和编制部门详见附件)。
二、重点专项规划编制进度安排
(一)初稿起草阶段(2010年3月至6月)。各规划编制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重点专项规划涉及的重点问题开展深入调研,研究提出重点专项规划的思路、目标、重点,提出"十二五"期间建设的重大项目、空间布局以及相关措施,起草规划文本。于6月底前形成规划初稿,附相关项目单,送市发展改革委。
(二)修改完善阶段(2010年7月至9月)。各有关部门进一步调研,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好与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及相关规划的衔接,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文本,于9月底前形成规划征求意见稿,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衔接论证阶段(2010年10月至12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规划、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对各重点专项规划的发展目标、重大项目、空间布局、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修改意见。规划编制部门按照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于12月底前形成送审稿,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报送审批阶段(2011年1月至3月)。2011年初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后,各重点专项规划要与全市"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衔接,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各规划编制部门要于3月底前,将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的重点专项规划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点专项规划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以市发展改革委文件印发。
三、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的组织、衔接和论证
(一)加强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全市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由常务副市长杨栋梁总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全市重点专项规划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集中力量确保各重点专项规划按期优质编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