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建设交通委提供有关企业资质、建筑质量或安全事故责任及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一)市科委提供科技成果鉴定与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有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事项、质量检查结果及有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三)市统计局提供企业有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四)天津海关提供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及走私、违规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五)天津证监局提供证券公司和股票上市交易企业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有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天津银监局提供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履行诚信责任情况及有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天津保监局提供对保险公司的有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信息。
(十六)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行政许可和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提供信息,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商有关单位增减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调整信用信息指标。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通过本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传输。已经实现计算机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在信用信息更新后的1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文件格式,通过电子政务网络自动汇入基础数据库;其他信用信息可在30个工作日内汇入。
第三章 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的核实
第十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未经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同意,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使用部门均无权改动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有权持有效证件查询、核实基础数据库中自身的信用信息。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本企业的信用信息及其来源;
(二)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过程及被查询记录;
(三)其他在基础数据库中有记录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如对基础数据库中自身信用信息存在异议,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甄别,并依法及时处理。需由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处理的,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申请转交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约定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企业。异议处理期间,应对基础数据库中异议信用信息予以标识。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方式为:
(一)经核实异议信用信息不准确或存在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并记载相关的修改记录。
(二)经核实异议信用信息无误或无法核实,而异议处理申请企业仍持有异议的,对异议信用信息可以不作修改,但应在相关信用信息上注明企业的异议内容和相应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