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使用部门,是指使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的各行政机关及履行行政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管理部门,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和各行业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授予资质,可从事信用服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基础数据库的企业信用信息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采集、使用和管理,保证企业信用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是基础数据库中用以比对、标识和认定企业的唯一代码。
第五条 管理部门组织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依法、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基础数据库。
第二章 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基础数据库的主要企业信用信息及其提供部门:
(一)市工商局提供企业名称、注册号、行业代码、企业类型、经济性质、行业门类、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类型、证件号、姓名)、注册地址及邮编、电话、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方式、经营范围、成立(设立)时间、核准日期、营业期限起始和截止日期、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投资比例、董事、监事等工商登记信息;年检时间、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表彰与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市质监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类型、证件号、姓名)、机构地址、年检日期和期限、作废日期等登记信息;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获证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信息;与产品执行标准相关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产品标准名称、标准备案号等信息以及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号、经营地址、税务减免、申报方式等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上期缴税金额、纳税状态等纳税信息;欠缴、偷逃税款及税务信用等级等信息;税务表彰与处罚等信息。
(四)市人力社保局提供参保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社保单位编号、当期缴费状态、当期参保总人数和各险种参保人数;企业用工记录、劳动年检记录、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五)市国土房管局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企业公积金账号、缴交人数、缴存状态、缴存金额等公积金缴存记录。
(六)市环保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环保项目名称和审批内容、审批时间等审批信息;违法事件的立案日期、违法情节、处罚措施、处罚金额、处罚执行情况以及行政表彰等信息。
(七)市安全监管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奖励名称、授予日期、有效期限截止日等行政表彰信息;违法行为类别和发生时间、违法金额、处罚种类、处罚决定、处罚时间、处罚金额、处罚执行情况、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情况、企业行政复议理由、复议结果等信息。
(八)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认定、有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九)市商务委提供与企业有关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及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