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和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坚持信息依法公开原则。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提供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法人和自然人的违法违纪信息,以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依法提供客户缴费、欠费等信用信息。其他法人及非法人单位经权利人同意,可提供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赊销、合同履约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公开应公开的风险提示等信息。 
  (四)坚持信息依法归集原则。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工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依法提供本部门管理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及其违法违纪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依法提供客户信用信息。以信息依法归集为基础,建设天津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五)坚持信用依法征信原则。政府依法公开的信息、法人和自然人的违法违纪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公开的信息以及征信企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可以作为征信企业的信息来源。
  三、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发展信用服务体系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发使用信用产品,推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服务体系。
  (一)建立行政管理服务信用资质评价制度。政府职能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建筑市场和机电设备市场招投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公共管理服务领域,应使用企业法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报告,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申请入围的基本条件或参考内容。政府职能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管、公路建设市场监管、特许经营、资质认定、商标认定等社会管理服务领域,应使用企业法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报告,将其信用状况作为考察认定评价指标。
  (二)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按照《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等规章,建立国有企业(包括特定目的公司,下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将信用等级作为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立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金融产品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严格防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企业的市场信用风险。
  (三)建立企业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商务部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评价,企业要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环境保护、商业诚信、依法纳税等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四)建立债务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债务人(贷款申请人和贷款使用人)的信用评价制度。在初次申请贷款、正在使用贷款以及再次申请贷款时,使用债务人信用评价报告,及时提示和有效防范风险,依法规范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
  (五)建立公开发行金融产品风险监管制度。建立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的风险监管制度。在金融产品发行之前、发行之后以及出现纠纷时,使用金融产品投资价值、风险分析和风险提示评价报告,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与价值判断能力,提升监管部门风险防范能力。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