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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


  10、其他疑难或不明确的由市安委办确定牵头单位、部门联合研定。对2008年上报而未完成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上述要求组织评估确认,重新核报。

  (三)实行分级管理与督办制度抓落实。

  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镇(街)或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实行督办并存档备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所在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市安委办负责督办。

  三、完善制度,强化措施,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为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区、经济功能区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各项工作措施,抓紧落实。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档案。

  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账、档案。按照统一标准予以归档、造册,一患一档(档案建立标准附后)。

  (二)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

  为及时掌握和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月报与年报制度。

  (1)各区、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将人员名单(含姓名、职务、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于7月5日前报市安委办。

  (2)每月5日前向市安委办书面报送上月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息,如无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零报告。对排查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填写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连同档案报市安委办。

  (3)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向市安委办书面报送全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为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执法力度,从今年开始,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执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内容,以科学、客观反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

  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不认真、不积极,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对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以及不及时、不按要求上报事故隐患信息的,要予以通报。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进行责任倒查,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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